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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認購協議書
作者:正泓會計 發布于:2015/9/10 10:25:07 點擊量:

股權認購協議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__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共同簽署:

 

甲 方(出售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官  方  網  址:

 

乙方(認購方):

身 份 證 號碼:

住         址:

聯  系  電 話:

  

   鑒于:

1.甲方某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已在某交易中心掛牌,企業代碼:__;乙方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甲方注冊資本為多少萬,正在進行股份改造。

3.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互利、誠信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之規定,就乙方認購甲方股權具體事宜進行友好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協議(一下簡稱“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4.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協議方可被修改,但修改的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一條  認購標的、數量和價格

1.認購標的:甲方股改完成后進行增資擴股的股權(一下簡稱“股權”)

2.認購數量:乙方同意認購甲方___份股權;

3.認購價格:每份股權價格為人民幣___

4.認購款總金額:乙方同意認購股權的金額總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第二條  支付方式

1.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在3日內向甲方指定的賬號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認款款項。

2.乙方應將認購價款匯入甲方指定的下述銀行賬號:

  收款人: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全部認購款項。

2.乙方違反本協議第六條任何一款,甲方有權以原價收回購股權。

3.乙方在簽署協議后,股權登記過戶前,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股權進行轉讓或交易。如果乙方將股權轉讓給甲方的競爭對手和關聯單位,甲方有權拒絕且原價回購股權。

4.甲方發現乙方存在對甲方正常經營造成消極影響或者存在可能產生消極影響的風險的行為,甲方有權以原價回購股權。

5.甲方完成股改后應及時告知乙方,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的股權登記手續。

6.甲方保證未來乙方實際認購的股權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乙方認購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7.乙方在簽署協議后,股權登記過戶前,不享有甲方的股息和紅利;但股權交付乙方后,乙方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承擔相應的股東義務。

8.乙方自愿承擔甲方股改后股價波動的風險,不得以此要求甲方進行補償。

9.乙方的股權在取得后一年內不得轉讓,如果未與甲方協商,而擅自轉讓的,轉讓無效;甲方有權以原價回購相應股權。

10.乙方取得股權一年后轉讓的,須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無效。

  

   第四條 股權轉讓的限制

1.本協議簽署后至股權登記過戶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否則該轉讓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乙方須因該轉讓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2.本協議簽署后至股權登記過戶前,乙方不得對股權另行抵押、質押或設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擔保。除非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乙方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與該股權相應的權利。

  

第五條 股權的交割日期

甲方已經合法完成股份制改造,進行增值擴股,并已具備進行場外股權交易的條件之日。

第六條  保密條款

1.除事先取得其他各方的同意的情形外,雙方均不得向任何人泄露由于其是本協議的一方而知曉的有關本協議任何一方的業務的任何商業秘密、秘密工藝、方式或方法或任何其它機密信息(“保密信息”),也不得允許其任何關聯方、董事、高級職工、員工、股東、代理人或代表泄漏該等保密信息,除非涉及方于協商本協議之前已知曉該等密保信息并以該等知曉程度為限,或者除非該等密保信息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的信息并以以下情況為限:

   (1)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2)非因違反本協議而為公眾所知的信息;

   (3)從對該信息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獲取的信息。

2.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協議或公司任何事宜對外發出任何公告,但根據相關適用法律法規或對其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外發出公告除外。

3.任何一方應對其任何關聯方、董事、高級職員、員工、股東、代理人或代表違反本協議第五條中所列任何條款的行為負責。

4.若本協議項下之股權認購最終未能得到政府相關部門之批準,而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則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之規定而取得并了解到相關商業秘密及文件資料將全部退還給相應權利方。對于已知悉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亦會采取保密措施進行保密。

 

第七條  關于免責的聲明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簽訂股權認購協議是依照協議簽訂時的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的。如果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變化致使甲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的,甲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本協議簽訂后,股權登記過戶前,甲方因破產、解散、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或者不能繼續營業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第八條  違約責任及賠償

1.本協議簽署后,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約定,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該方為此支付的合理律師費及處理糾紛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2.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的第一,二條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股權價款,若發生逾期,則須按應付款項每日1%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無法完成股改,應將乙方支付的股權認購價款及時全額退還。

 

第九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有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自一方向對方發出旨在說明爭議及協商解決爭議的愿望的通知之日起開始。若在協商開始后十日內雙方仍不能解決該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十條  通知

1.各方在本協議文首列明的聯系方式為各方同意的通訊地址。雙方按照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專人送達、掛號信息或快遞,就履行本協議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對方。

2.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專人送達:通知對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簽收單所示日;

   (2)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方持有的國內掛號函件收據所示日后第五日;

   (3)快遞:收件人或代簽收件人蓋章所示日。

3.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違反本條的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變更和終止

1.對協議進行的任何變更均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作出。

2.除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終止協議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三條    其他

1.協議未盡事由甲乙雙方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加以補充完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協議所有段落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而設,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對協議內容解釋。

3.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一份,其余用于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及其他行政許可(審批)手續,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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